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