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疾病、外傷、中毒等原因致視力、聽力、肢體、智力障礙的,應在治療終結、康復期滿六個月后才能申請辦理殘疾人證。
因遺傳、先天因素導致視力、聽力、智力障礙的,不受康復期的時間限制。
雙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低于130厘米以及肢體明顯缺損、畸形等提出申請的,不受康復期的時間限制。
喉部切除術后,喪失語言功能的,不受康復期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