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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農業機械駕駛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1)飲酒后駕駛農業機械的;
(2)無駕駛證駕駛農業機械或者駕駛無牌、無證農業機械的;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的;
(4)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5)違章載人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暫扣十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收繳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
《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34條還規定農業機械駕駛人員、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1)駕駛與駕駛證準駕機型不符的農業機械的;
(2)不按本條例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農業機械的;
(3)不按規定安裝農業機械號牌的;
(4)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5)在易燃物場區作業時,未安裝防火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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