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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此部分補繳差額主要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用人單位需明晰繳費基數上限和實際繳費工資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據實申報職工繳費工資。但存在部分用人單位對于實際繳費工資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職工,未據實申報繳費工資,只按照繳費基數上限申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
另一個是繳費基數上限根據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變動情況進行調整。依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等相關規定,繳費基數上限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繳費基數下限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60%確定。
因2025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尚未公布,所以目前社保費繳費基數上限仍舊沿用2024年的24396元標準。如用人單位在2025年1-3月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期間為該職工填報的2025年度繳費工資為24396元,但實際該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4396元,那么在2025年社平工資公布后,用人單位按照最新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申報該職工繳費工資,即會產生新的繳費基數與24396元的差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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