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縣供銷總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的原則。
第四條 縣供銷總社主動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單位簡介、領導分工、主要職責、機構設置;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本機關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
(四)供銷社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專題規劃和區域規劃;
(五)重大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六)本機關職責范圍內其他應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下列政務信息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申請人可以采用掛號信函(快遞)、傳真、電子郵件、信息公開平臺等書面形式向縣供銷總社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獲得有關政務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縣供銷總社辦公室收到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如果申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聯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四)申請提交的時間。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請的,提出申請的時間以郵戳之日確定。
第七條 縣供銷總社辦公室收到申請后,自登記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的,應當予以當場答復。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務信息的,應當加蓋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于已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依法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于政務信息或者不屬于縣供銷總社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縣供銷總社受理范圍但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機關;
(四)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請求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八條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縣供銷總社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無償提供。答復申請人依法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人同意公開的書面意見。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公開。
第十三條 對于未履行信息公開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泗洪縣供銷合作總社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