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鼎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4MA1PD9891Q
法定代表人:張安樂
地 址:宿遷市泗洪縣車門工業園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25年3月27日、6月9日,根據上級交辦輿論,我局執法人員對泗洪鼎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在廠區料倉內東側建設洗砂生產線一條,廠區料倉西側車間建設碎石生產線一條,檢查時均未生產,洗砂生產線有生產痕跡,現場殘余的洗砂廢水正通過廠區圍堰流淌至西北側溝渠。2025年4月9日宿遷市泗洪監測站委托江蘇國邦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公司料倉東側積水、料倉北側三個點位積水取樣檢測,你公司現場負責人邱波全程陪同。根據檢測報告顯示,料倉東側積水pH為10.9,料倉北側三個點位積水pH為10.3、10.2和10.4。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檢測報告。
你公司問題為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1、現場檢查(勘查)筆錄3份;2、調查詢問筆錄2份;3、現場檢查照片12張;4、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各2份;5、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資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6、檢測報告及送達回執一份;7、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各1份;8、上級交辦輿論材料;9、其他。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宿環罰告字〔2025〕(4)19號),你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簽收。該《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中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于7月30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8月8日舉行聽證會,會后經案審會和黨組會研究,鑒于你公司積極整改,并履行生態損害賠償義務,決定對你公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按照《表5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決定對你公司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從輕處壹拾肆萬伍仟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及《繳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繳款通知書》上的二維碼向國庫繳納罰款,繳款后我局將采用短信息方式發送電子票據至你公司提供的聯系人手機號上。你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之規定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浦發銀行宿遷分行
戶 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
帳 號:0155260023444
三、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