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美寧高纖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4MA25MLQP2A
法定代表人:徐蘇平
地 址:宿遷市泗洪縣泗洪經濟開發區雙溝西路北側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25年5月27日、7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交辦對江蘇美寧高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VOCs設備1號廢氣排口5月22日1時、5月23日23時至24日5時、5月24日23時至25日0時多次出現煙塵數據異常,分別因空壓機故障、處理設備除塵網故障、處理設備靜電除塵故障導致,以上故障問題雖已修復,但你公司未能提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經調查,你公司一直未建立相應的環境管理臺賬。
你公司問題為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1、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2、調查詢問筆錄1份;3、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設施異常情況說明報備單3份;4、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被調查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等資料各1份;5、排污許可證副本、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6、生產時間證明材料;7、2025年1月14日處罰決定書復印件;8、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各1份;9、其他。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宿環罰告字〔2025〕(4)22號),你公司于2025年8月8日簽收。該《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中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按照《表19通用裁量表》,決定對你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玖仟陸佰伍拾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及《繳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繳款通知書》上的二維碼向國庫繳納罰款,繳款后我局將采用短信息方式發送電子票據至你公司提供的聯系人手機號上。你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之規定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浦發銀行宿遷分行
戶 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
帳 號:0155260023444
三、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