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景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24MA1MUX9Q2Q
法定代表人:肖迎平
地 址: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經濟開發區文體小鎮4號廠房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25年6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據走航高值線索對泗洪景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危廢倉庫貯存廢活性炭及廢油墨,倉庫北側窗戶與上方樓梯相通,異味較大且未進行密閉,執法人員使用便攜式VOCs檢測儀于倉庫與廠房相通處測得峰值為35.2mg/m3;
2、檢查時你公司涂膠工段正在作業,卷簾門未全部關閉,且車間大門敞開,執法人員使用便攜式VOCs檢測儀于涂膠工段卷簾門敞開處測得峰值7.3mg/m3。
你公司問題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1、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2、調查詢問筆錄1份;3、現場檢查照片7張;4、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5、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相關章節復印件;6、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各1份;7、其他。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宿環罰告字〔2025〕(4)21號),你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簽收。該《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中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按照《表6-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決定對你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處貳萬元罰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及《繳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掃描《繳款通知書》上的二維碼向國庫繳納罰款,繳款后我局將采用短信息方式發送電子票據至你公司提供的聯系人手機號上。你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之規定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浦發銀行宿遷分行
戶 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
帳 號:0155260023444
三、關于責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宿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