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環建管表〔2025〕3092號
關于江蘇寅明車輛科技有限公司剎車制動系統及配件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江蘇寅明車輛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宿遷海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江蘇寅明車輛科技有限公司剎車制動系統及配件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在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從生態環境角度分析,原則同意你公司按《報告表》所述內容在江蘇省泗洪經濟開發區中心路與秦黃路交叉口向東100米。項目建成后,可實現年產制動系統及配件660萬套的生產能力。
項目鑄件采用壓鑄、覆膜砂殼型鑄造和固定金屬模具澆鑄工藝。廠區地面應硬化處理,安全生產通道保持暢通。廠房內工藝流程、設備間距合理設置,實現各工序生產空間的相對獨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須分區定點存放,并設立標識牌;同時應及時清掃抑塵,確保干凈、整潔有序。各類物料應密閉分類存放,易揚塵物料需采取防雨、防溢流的封閉堆存措施,在轉移輸送過程中密閉覆蓋。主要產生廢氣點位和設施,設置在封閉車間內,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裝置,實現全過程監管。
二、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必須逐項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須著重落實以下各項工作要求:
1、全過程貫徹循環經濟理念和清潔生產原則,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降低產品的物耗和能耗,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嚴格落實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2、項目制芯廢氣經單獨密閉車間+集氣罩收集;噴脫模劑廢氣經集氣罩收集;澆注廢氣、壓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上述4種廢氣一起引入水噴淋+除霧器+二級活性炭處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1)排放。熔煉廢氣、除氣廢氣經集氣罩+管道收集+旋風除塵器+布袋除塵處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2)排放。熔煉爐配備低氮燃燒裝置,天然氣燃燒廢氣經管道收集+旋風除塵器+布袋除塵處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2)排放。拋丸廢氣經設備密閉+管道收集+設備自帶布袋除塵器處理處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3)排放。調漆廢氣、流平廢氣經密閉噴漆房負壓收集;噴漆廢氣經密閉噴漆房負壓收集+水簾式漆霧凈化系統+水氣分離器預處理;噴漆烘干廢氣經管道收集;電泳廢氣、電泳烘干廢氣經車間密閉負壓收集;噴塑固化廢氣經車間密閉負壓收集;上述7種廢氣一起引入旋流塔+三級過濾裝置+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裝置處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4)排放。噴漆烘干工序、噴粉固化工序、電泳烘干工序天然氣燃燒廢氣,經管道收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4)排放。噴粉廢氣經車間密閉收集+旋風除塵器(粉塵回收裝置)+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5)排放。水分烘干設備和鍋爐配備低氮燃燒裝置,天然氣燃燒廢氣經管道收集后,通過18m高排氣筒(DA006)排放。注塑廢氣經集氣罩+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8m排氣筒(DA007)排放。危廢倉庫廢氣經密閉負壓收集+除霧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8)排放。落砂廢氣經密閉收集+設備自帶布袋除塵器處理后在車間無組織排放。打磨廢氣、拋光廢氣經半封閉式圍擋收集+濕式防爆環保除塵拋光一體機處理后,在車間無組織排放。機加工油霧廢氣經管道收集+油霧過濾器處理后,在車間無組織排放。
項目熔煉、除氣、制芯、噴脫模劑、澆注、壓鑄、拋丸工序產生的顆粒物及熔煉爐天然氣燃燒廢氣有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制芯、澆注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甲醛有組織排放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調漆、噴漆、流平、噴漆烘干、電泳、電泳烘干、噴粉固化工序產生的苯系物、非甲烷總烴,噴漆烘干工序天然氣燃燒廢氣、噴粉固化工序天然氣燃燒廢氣、電泳烘干工序天然氣燃燒廢氣中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江蘇省《表面涂裝(汽車零部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966-2021)表1限值要求;噴漆烘干工序、噴粉固化工序、電泳烘干工序天然氣燃燒廢氣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組織排放執行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728-2020)表1限值要求;水分烘干天然氣燃燒廢氣、鍋爐天然氣燃燒廢氣執行江蘇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385-2022)表1限值要求;注塑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危廢倉庫廢氣中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氨氣有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廠區內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附錄A表A.1限值要求;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中表2中限值要求。廠界顆粒物、苯系物、甲醛、硫酸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廠界氨氣無組織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中的二級標準限值要求。
所選用活性炭碘值須≥800mg/g,并安裝壓差計監測活性炭飽和情況,確保及時更換(更換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所有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置銘牌并張貼在裝置醒目位置(參照排污口設置規范),包含環保產品名稱、型號、風量、活性炭名稱、裝填量、裝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內容。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發票復印件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記錄生產設備、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設施等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臺賬記錄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須采取高效、切實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廢氣的無組織排放,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做到“應收集盡收集、應密閉盡密閉”,確保廠界達標。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設計、建設項目給排水系統。項目生產廢水(振光廢水、水簾廢水、旋流塔廢水、水噴淋塔廢水和預處理生產線廢水)經廠區內污水站預處理后;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上述2種廢水和鍋爐排水、純水制備濃水、冷卻廢水一起達標接管至戚莊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4、選用優質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應采取有效減振、隔聲、加強綠化等措施并合理規劃平面布局,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5、按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置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合理規劃運輸路線。危險廢物須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在廠區內暫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的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執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廢物貯存規范化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19〕149號)、《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監管工作意見》(蘇環辦〔2024〕1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嚴禁隨意排放固體廢棄物,按國家規定要求分類設置廠區的固廢暫存場所。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要求,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確保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項目地下水、土壤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應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控、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確定,從污染物的產生、入滲、擴散、應急響應全階段進行控制。
7、項目以生產車間為邊界設置100m衛生防護距離。該項目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存在敏感目標,以后在該衛生防護距離內也不得規劃和建設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規定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廢氣排放口設置采樣口和采樣平臺,廢水、廢氣及固廢儲存場所設置環保標志牌,積極落實《報告表》提出的環境管理及監測計劃,監測結果按項目有關規定及時建立檔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上報備案,經審核后的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措施、應急物資配備等納入項目竣工“三同時”驗收內容,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防范環境風險事故發生。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風險防范措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工貿行業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工藝設施防爆技術指南(試行)》、《關于做好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聯動工作的通知》(宿環發〔2020〕38號),同時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等規定自行做好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留檔備查。如使用危險化學品需遵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開展各項環境治理設施風險辨識管理和安全評估,消除風險隱患,并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按照評估要求落實到位,確保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涉及重點監管的原輔料、固(危)廢的儲存設施、防滲措施和各項環境治理設施,須由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如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裝置,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四、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為:
1、水污染物(排入外環境量):廢水量≤11313.44t、COD≤0.566t、NH3-N≤0.057t、TP≤0.006t、TN≤0.17t、SS≤0.113t、LAS≤0.006t、石油類≤0.011t。
2、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0.481t、二氧化硫≤0.173t、氮氧化物≤1.186t、非甲烷總烴≤0.411t、甲醛≤0.000038t、苯系物≤0.0098t、氨氣≤0.000133t。
3、危險廢物:廢包裝袋≤1.58t、機加工鋁渣≤3t、廢活性炭≤5.393t、實驗室廢液≤2t、廢液壓油≤1t、鋁飛灰≤4.28t、預脫脂槽渣≤10.4t、脫脂槽渣≤4t、表調槽渣≤4t、鈍化槽渣≤4t、水洗槽渣≤6.24t、漆渣≤6.025t、污泥≤41.3t、廢切削液≤36t、廢機油≤2t、廢催化劑≤0.15t。
五、項目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實《市政府關于對工程項目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實施合同管理的意見》(宿環發〔2017〕56號)、《關于推廣使用污染治理設施配用電監測與管理系統的通知》(宿環發〔2017〕62號)有關要求。在啟動生產設施或實際排污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要求,做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工作。同時,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等規定,做好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報應急管理部門留檔備查。如使用危險化學品請遵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
六、項目建設期間的環境現場監督管理由泗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并不定期督查。切實落實《報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間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施工管理及環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噪聲污染,妥善處理施工廢水、固體廢物等,防止生態破壞和水體污染。施工結束后及時開展場地清理、地貌恢復和綠化美化等工作。
七、批復未涉及的內容,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期間,須自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要求。
八、如自本批復下達之日起5年后方開工建設的,或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的,須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312-321361-89-01-848343
抄送:泗洪縣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