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鎮域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統籌制定并落實轄區發展的重大決策和建設規劃,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水平。指導推進產業升級、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統籌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優化投資環境,做好服務企業、創業創新服務等工作。組織農村基礎設施、農田水利建設和各項公益事業建設,加快鎮村經濟會發展,改善群眾生活環境。
2.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業結構調整,扶持和發展特色經濟、優勢產業,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確保農村穩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做好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標準化,加強綜合指揮調度平臺和網格員隊伍建設,規范網格事件的流轉、交辦和處置。統籌轄區內執法力量和資源,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轄區住宅小區開展綜合管理。
3.做好轄區政法工作,負責平安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急管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
4.組織實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落實生態保護、社會保障、民政、科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健康、醫保等方面相關政策。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強化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健全便民服務工作機制,提升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5.加強本級財政監督管理,編報和執行財政預算。做好統計、內部審計和村級財務監督工作。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機制。
6.負責轄區內基層組織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推進村(居)民委員會自治。深化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7.強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8.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