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法制審查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建議,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規范性文件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規范性文件制定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縣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起草有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承擔審查修改、協調論證縣級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責任。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見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制定協調工作。
(四)承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制定后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編纂工作。承辦鄉鎮(街道)政府以及縣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擬由縣政府批準的縣級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承擔縣政府的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后續照管工作。
(八)負責擬訂縣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九)指導監督全縣律師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
(十)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一)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干部。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