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教育、體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擔全縣學校校級領導和中層干部的動議、考察、任免等相關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導教育、體育系統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指導學校思想理論建設、宣傳奧論陣地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學校做好維護政治穩定、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管理工作。
(三)指導教育、體育系統統戰與群眾團體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指導學校統戰工作,指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
(四) 指導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指導協調教育、體育系統維護穩定以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學校后勤管理與改革工作。
(五) 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體育方針政策,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教育、體育的法律法規,擬訂教育、體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
(六) 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全縣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縣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各級各類教育、體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建設和發展,負責全縣教育、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八)負責本部門教育、體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提出縣財政預算內教育、體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 參與擬訂教育、體育經費籌措、統籌撥款、收費、國有資產、基建投資等方面的政策組織協調對全縣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教育、體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統計全縣教育、體育經費投入情況。
(九)指導全縣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和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指導和推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材,促進教育教學改革。
(十)指導全縣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制定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和職業指導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規劃、設置、建設、更名撤銷、調整的審核與報批工作。
(十二)指導學校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勞動教育工作以及國防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教師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教育、體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工作,指導協調教育、體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全縣中等教育的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擬訂中等學校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負責全縣各類高等教育考試及其他有關教育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五) 規劃、指導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指導協調學校參與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及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六) 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教育、體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管理我縣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港澳臺的教育交流合作工作。
(十七)指導全縣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檢測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指導語言文字規范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工作。
(十九) 統籌規劃全縣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確定運動項目設置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領導縣體育總會負責全縣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 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規范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發行管理。指導體育宣傳、體育科技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發展體育教育,制定并實施體育培訓計劃。
(二十一) 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