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署、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的
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組織偵辦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生物安全、金融等領域犯罪案件。負責偵辦上級交辦和在全縣有影響的嚴重犯罪案件。
(四)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五)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
(七)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和打擊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禁毒工作。
(九)實施、指導公民因私出國(境)管理,實施來華工作和留學外國人入境、居留、簽證管理。受理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困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縣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縣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大數據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四)擬定全縣公安機關經費、裝備、被裝、基本建設等標準、制度,組織實施相關保障工作。
(十五)落實公安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劃,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