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擬訂全縣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遭遇生產安全事故、各項賠償政策落實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本縣家庭實施救助。
(四)擬訂全縣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治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實施方案,擬訂全縣地名管理實施辦法和相關標準,辦理縣政府申報行政區劃設立、調整、更名和政府駐地遷移事項,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村級區域設立、調整、更名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和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工作。
(六)擬訂全縣婚姻管理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縣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祭奠節日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縣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器具產業發展。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十)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縣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十一)擬訂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慈善信托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志愿服務發展政策、標準和職業規范,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承擔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和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的平臺。
(十七)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h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