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宿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泗洪縣人民政府領布實施的《泗洪縣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洪政規發〔2021〕2號)文件進行修訂完善。
二、目的意義
以尊重傳統習俗、倡導移風易俗,促進社會文明和諧為原則,以維護公共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三、主要內容
擬實施禁燃區域:泗洪縣東至G343、西至寧宿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圍區域內(含以上道路、橋、河流)為禁止燃放區,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及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和高鐵商務區內;
3、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圍內;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圍內;
6、林地、木業企業等重點防火區域;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