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作風建設十條禁令
1.禁止對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弄虛作假、謊報實情、虛報業績。
2.禁止工作時間擅離崗位或從事上網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以及在工作職責內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3.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
4.禁止用公款購買、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節禮等財物。
5.禁止超范圍超標準公務接待、工作日午間飲酒以及提供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6.禁止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以及借工會、學會、協會等名義濫發錢物。
7.禁止利用婚喪喜慶和子女上學等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8.禁止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車、公車私用、公車私駕以及換用、借用、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等。
9.禁止公款旅游或者以招商引資、外出公務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10.禁止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公職人員醫藥防腐六項規定
(宿衛黨〔2024〕27號)
一、不得違規在醫療機構、醫藥企業投資入股;
二、不得違規兼職取酬;
三、不得違規插手或干預醫療機構藥品、器械、設備采購;
四、不得違規接受醫療機構、醫藥企業或相關人員宴請或收受禮品禮金等財物;
五、不得違規與醫療機構、醫藥企業或相關人員發生借貸關系;
六、不得違規向醫療機構、醫藥企業或相關人員推銷煙酒保險等為本人、親友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應當依據《九項準則》有關要求,服從管理、嚴格執行。
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符合法定處罰處分情形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予相關人員或科室中止或者終止醫保結算、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暫停處方權或者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措施,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措施,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九項準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嚴肅行業紀律,促進依法執業、廉潔行醫,針對醫療衛生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制定以下“九不準”。
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
二、不準開單提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準違規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復收費。
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者變相旅游。
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
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處方統計權限和審批程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七、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八、不準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后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