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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
| 1 | 公共服務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 辦理結果 |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法定公開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公開時限:當場告知 | 街道辦事處 | 基層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辦理結果 |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法定公開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公開時限:當場告知 | 街道辦事處 | 基層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 3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 | 辦理結果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法定公開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公開時限:當場告知 | 街道辦事處 | 基層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 4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 | 辦理結果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 法定公開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公開時限:當場告知 | 街道辦事處 | 基層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 5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恢復發放 | 辦理結果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 法定公開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公開時限:當場告知 | 街道辦事處 | 基層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 6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特殊群體參保登記或變更 | 辦理結果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實現貧困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的通知》 | 法定公開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公開時限:當場告知 | 街道辦事處 | 基層公共服務平臺 | √ | √ | |||
| 7 | 綜合業務 | 政策法規文件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8 | 監督檢查 | ●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社會救助投訴舉報電話 | 相關政策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9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規文件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12〕2 號 蘇財社〔2012〕245號)●《關于做好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助〔2017〕 13 號)●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0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12〕 2 號 蘇財社〔2012〕245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1 | 審核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12〕 2 號 蘇財社〔2012〕245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不少于7天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2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政策法規文件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115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48號)●各地配套政策法規文件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3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供養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48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4 | 審核信息 | 辦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咨詢方式等);補貼結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48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5 | 審批信息 | 辦事指南(包括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咨詢方式等);補貼結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48號)、各地相關政策法規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6 | 臨時救助 | 政策法規文件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01號)●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7 | 辦事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01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8 | 審核審批信息 |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事由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01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19 | 養老服務業務辦理 | 老年人補貼 | ●老年人補貼名稱(尊老金、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等)●各項老年人補貼依據●各項老年人補貼對象●各項老年人補貼內容和標準●各項老年人補貼方式●補貼申請材料清單及格式●辦理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時間、地點●咨詢電話 | 信息公開規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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