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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各鄉鎮(街道)衛健中心、派出所、民政辦,殯儀館,各醫療機構,縣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死亡醫學證明書和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規劃發〔2014〕6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現對我縣死亡醫學證明書和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簽發
1.在醫療衛生機構或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以下簡稱《死亡證》),由負責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含一級醫療機構)簽發。同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⑴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⑵代辦的家屬(或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⑶由代辦人(死者親屬)在《死亡證》第一聯死亡調查記錄被調查者簽字處簽字。
2.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證》,由轄區衛健服務中心簽發。
⑴居(村)委會證明材料;
⑵死者生前有效病歷、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⑶代辦的家屬(或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⑷由代辦人(死者親屬)在《死亡證》第一聯死亡調查記錄被調查者簽字處簽字。
3.未經救治的院外死亡,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到現場或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如無醫療機構醫師到現場,則由戶籍所在地轄區衛健服務中心出具);公安司法機關判斷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4.《死亡證》共四項,第一聯由簽發單位保存,死者家屬(或委托人)在此聯簽字,并憑此進行網絡報告,第二聯由交公安部門銷戶用,第四聯交殯葬部門,第三聯由死者家屬保存。
《死亡證》要求四聯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打印或用鋼筆、碳素筆填寫,簽名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類項目,請打印應選項目或在應選項目上打“√”。
《死亡證》第一聯需手工填寫,并實時進行網絡報告,報告后從死亡信息系統中打印《死亡證》,第2—4聯加蓋公章后交死者家屬,第1聯與手工填寫表單一起存檔。
5.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必須由《死亡證》簽字家屬(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死亡證》的醫療衛生單位填寫申請書(注明申請理由、用途),同時需保留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備查。補發時需在第一聯及補發聯“醫療機構蓋章”欄注明“補發”及補發時間。
6.《死亡醫學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各醫療機構對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準確性負責,并承擔出具虛假證明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各衛健中心對本轄區基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負有監督責任。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使用
《死亡證》是進行戶籍注銷、殯葬等人口管理的憑證,由衛健、公安、民政部門共同管理。
1.死者家屬在為死亡辦理銷戶手續時,需向公安機關提供《死亡證》第二聯,對尚未取得《死亡證》,公安機關可要求其到醫療機構或轄區衛健服務中心開具《死亡證》后再來辦理銷戶手續時,無《死亡證》者不得為其辦理銷戶手續。
2.縣殯儀館在為死亡居民辦理火化登記時,亡者家屬必須向殯儀館提供《居民死亡殯葬證》(《死亡證》第四聯)和《準予火化證明》,《死亡證》到醫療機構或轄區衛健服務中心開具,《準予火化證明》到戶籍地民政辦開具,不能提供《死亡證》和《準予火化證明》的死亡居民,殯儀館不得予以辦理火化手續,待手續完善后方可予以火化。
3.死者家屬在為死亡人員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時,需向受理機關提供《死亡證》第二聯。
三、死亡信息登記報告
1.及時上報正常人口死亡信息 各醫療衛生機構在簽發《死亡證》10日內通過江蘇省死亡信息登記系統網絡報告《死亡證》第一聯信息。
2.加強信息共享 衛生健康局每年1月底前向公安局、民政局提供上一年度死亡數據,民政局每月向衛生健康局、公安局提供死者火化信息,公安局每季度向衛生健康局、民政局提供死亡銷戶及非正常死亡名單。同時每年1月10日前向衛生健康局提供上一年度戶籍人口相關數據。
附件: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
泗洪縣衛生健康局 泗洪縣公安局 泗洪縣民政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