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的通知
洪政發〔2019〕8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縣各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現將《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泗洪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
為科學規劃全縣畜禽養殖布局,有效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江蘇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回頭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蘇環辦〔2019〕313號)等要求,結合泗洪縣實際,對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作如下調整: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畜禽養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促進畜禽養殖可持續發展,提升生態環境質量,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方針,進一步優化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完善禁養區劃定方案,強化畜禽養殖分區管理,全面推進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符合城鄉發展規劃的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三)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六)突出重點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七)符合《動物條件防疫審查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原則。
三、禁養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地。
1. 成子湖龍集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的水域。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延1000米水域。
2. 徐洪河金鎖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的水域,及其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2000米的水域,及其相對應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的陸域。
3. 地下水水源地(位于縣城建成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圓心,半徑200米的圓形區域;井間距小于等于400米的相鄰水井或井群,以相鄰水井或井群的外包線為基準,向外徑間距離為200米的區域。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圓心,半徑1000米的圓形區域;井間距小于等于200米的相鄰水井或井群,以相鄰水井或井群的外包線為基準,向外徑間距離為1000米的區域。
4.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實現糞污全量資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養殖場不列為禁止對象。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其規劃邊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按照《江蘇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回頭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下4類區域不劃定為禁養區:
1. 城市建成區、鎮政府所在地之外區域;
2. 城市規劃區;
3. 工業特色園區、工業規劃區、工業開發區、產業集聚區、鄉鎮集鎮規劃區、鄉鎮特色園區等區域及周邊區域;
4. 行政村、自然村、鄉政府所在村。
本次確定縣城建成區及梅花鎮、歸仁鎮、朱湖鎮、界集鎮、金鎖鎮、太平鎮、龍集鎮、半城鎮、臨淮鎮、孫園鎮、雙溝鎮、魏營鎮、上塘鎮等13個鎮區建成區為禁養區。(注:區域范圍以2018年12月份衛星地形圖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三)江蘇泗洪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四、目標要求
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優化完善禁養區劃定,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畜禽禁養、限養規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禁養區調整方案嚴格按照《江蘇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回頭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蘇環辦〔2019〕313號)通知要求執行,實現禁養區的調整既促進畜禽養殖可持續發展,又提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縣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農業農村局和生態環境局統籌組織開展此次禁養區調整工作,各鄉鎮(街道)及縣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共同推進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工作。
(二)加強推進落實。泗洪生態環境局列出禁養區名錄,明確禁養區范圍和面積,縣農業農村局及各鄉鎮(街道)要全面開展養殖業調查,認真統計禁養區調整前后區域內存在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名單,針對性制定整治方案并科學實施,按時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工作。
(三)加強政策支持。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及畜禽養殖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國家對畜牧標準化規模養殖支持政策、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發展生豬生產獎勵等系列政策資金,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養殖戶發展畜禽養殖。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導向作用,廣泛宣傳畜禽養殖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推廣新型適用的生態養殖技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大力宣傳示范典型,及時曝光違法違規行為,讓群眾理解、支持禁養區調整及養殖業整治工作,積極主動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畜牧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六、其他事項
(一)國家、省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禁養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中所稱的畜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規定的畜禽。
(三)畜禽規模養殖場(戶)認定標準:生豬年存欄200頭以上、家禽存欄1萬只以上、奶牛存欄50頭以上、肉牛存欄100頭以上,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所有產能數據,均需折算為“折合生豬存欄量”。不同畜禽品種存欄量折合為生豬存欄量的折算系數為:30只蛋雞=1頭豬,60只肉雞=1頭豬,1頭奶牛=10頭豬,1頭肉牛=5頭豬。
(四)省政府規定的養殖場規模標準以下的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不列為禁止對象。
(五)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洪政發〔2017〕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劃定名錄
2. 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分布圖
附件1
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劃定名錄
|
序號 |
單位 |
禁養區名稱 |
劃定依據 |
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是/否) |
禁養區范圍1 |
禁養區面積(平方公里) |
擬依法調整的禁養區情況 |
調整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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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調整禁養區范圍 |
擬調整禁養區面積(平方公里) |
禁養區范圍 |
禁養區面積(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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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泗洪縣 |
泗洪縣縣城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泗洪縣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43.70 |
|
|
泗洪縣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43.70 |
|
2 |
朱湖鎮 |
朱湖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朱湖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40 |
|
|
朱湖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40 |
|
3 |
梅花鎮 |
梅花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梅花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57 |
|
|
梅花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57 |
|
4 |
界集鎮 |
界集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界集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2.10 |
|
|
界集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2.10 |
|
5 |
孫園鎮 |
孫園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孫園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05 |
|
|
孫園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05 |
|
6 |
歸仁鎮 |
歸仁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歸仁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71 |
|
|
歸仁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71 |
|
7 |
臨淮鎮 |
臨淮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臨淮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33 |
|
|
臨淮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33 |
|
8 |
半城鎮 |
半城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半城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17 |
|
|
半城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17 |
|
9 |
雙溝鎮 |
雙溝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雙溝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3.09 |
|
|
雙溝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3.09 |
|
10 |
魏營鎮 |
魏營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魏營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33 |
|
|
魏營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33 |
|
11 |
上塘鎮 |
上塘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上塘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0.70 |
|
|
上塘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0.70 |
|
12 |
太平鎮 |
太平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太平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0.78 |
|
|
太平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0.78 |
|
13 |
金鎖鎮 |
金鎖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金鎖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14 |
|
|
金鎖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14 |
|
14 |
龍集鎮 |
龍集鎮鎮區建成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龍集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07 |
|
|
龍集鎮建成區居民區周邊500米以內區域 |
1.07 |
|
15 |
泗洪縣 |
徐洪河 |
宿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宿政發〔2016〕121號) |
否 |
重要河道及堤岸坡腳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區域 |
53.90 |
徐洪河 |
53.90 |
|
0.00 |
|
16 |
泗洪縣 |
老汴河 |
宿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宿政發〔2016〕121號) |
否 |
重要河道及堤岸坡腳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區域 |
36.40 |
老汴河 |
36.40 |
|
0.00 |
|
17 |
泗洪縣 |
新汴河 |
宿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宿政發〔2016〕121號) |
否 |
重要河道及堤岸坡腳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區域 |
18.57 |
新汴河 |
18.57 |
|
0.00 |
|
18 |
泗洪縣 |
懷洪新河 |
宿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宿政發〔2016〕121號) |
否 |
重要河道及堤岸坡腳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區域 |
28.04 |
懷洪新河 |
28.04 |
|
0.00 |
|
19 |
泗洪縣 |
濉河 |
宿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宿政發〔2016〕121號) |
否 |
重要河道及堤岸坡腳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區域 |
47.21 |
濉河 |
47.21 |
|
0.00 |
|
20 |
泗洪縣 |
成子湖龍集水源地 一級保護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的水域 |
3.16 |
|
|
以取水口為圓心,半徑500米的水域 |
3.16 |
|
成子湖龍集水源地 二級保護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一級保護區外延1000米水域 |
9.47 |
|
|
一級保護區外延1000米水域 |
9.47 |
||
|
成子湖龍集水源地 準保護區 |
宿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宿政發〔2016〕121號) |
否 |
二級保護區以外,外延1000米水域,及其相對應的本岸外500米陸域 |
15.70 |
成子湖龍集水源地準保護區 |
15.70 |
|
0.00 |
||
|
21 |
泗洪縣 |
徐洪河金鎖水源地 一級保護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的水域,及其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 |
8.82 |
|
|
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的水域,及其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 |
8.82 |
|
徐洪河金鎖水源地 二級保護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2000米的水域,及其相對應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的陸域 |
|
|
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2000米的水域,及其相對應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的陸域 |
||||
|
22 |
泗洪縣 |
江蘇泗洪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 |
是 |
江蘇泗洪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
339.00 |
|
|
江蘇泗洪洪澤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
339.00 |
|
合計 |
|
|
|
|
|
622.41 |
|
199.82 |
|
422.59 |
附件2
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分布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