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市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
關于印發《泗洪縣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
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洪城規﹝2021﹞1號
各街道,縣有關部門和單位:
《泗洪縣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縣政府十七屆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泗洪縣城市管理局 泗洪縣發展和改革局
泗洪縣公安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泗洪縣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和停車秩序,引導機動車合理分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關于推進實施“停車便利化工程”的意見》《宿遷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區(東至國道343、西至寧宿徐高速、南至國道343、北至金沙江路)范圍內的停車場、停車庫、停車樓以及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停車場所,為車輛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城市智慧停車管理系統,實時無償向社會公眾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停車需求和交通擁堵狀況以及便民、利民原則,確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和免費的路段、時間,并向社會公布。實行收費停放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單位統一管理。
第四條 下列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的,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協議確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五條 下列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1.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2.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3.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青少年、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4.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
第六條 鼓勵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面向社會開放,緩解市民停車困難。確需收取停車服務費的,按本辦法第五條執行。
第七條 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主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區)、白天(8:00至20:00)高于夜間(20:00至次日8:00)、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
(二)實行階梯式累計遞增計費政策,鼓勵快停快走,提高停車位周轉率。
(三)同一區域內的同類車位停車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計時、計次計費方式。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停放收費實行計次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實行計時收費。其他停車場由經營者按照車位供求狀況自主選擇計費方式。鼓勵停車需求旺盛、車位緊張的停車場實行計時收費。
(一)計時收費。停車場應當安裝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裝置。
1.以小時為計費單位,連續停放累計計時收費,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
2.一次停放橫跨兩個時段的,按兩個時段標準分別收費。
(二)計次收費
1.按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對應白天和夜間時段的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2.每次時限為12小時,超過12小時重新計次。
3.一次停放橫跨兩個時段的,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準一次收費。
第九條 新能源汽車、殘疾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進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收費按規定標準的50%執行,計費到元(四舍五入)。鼓勵社會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殘疾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實行停車服務收費減免。
第十條 車輛維修單位的停車場,對承修期間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但車輛修復后,車主不按告知時間取車,致使車輛滯存在停車場24小時以上的,可以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被救援事故車輛停放收費,按照《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環衛車、市政服務車輛以及執行公務的執法車輛;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
(三)臨時停放在公路服務區配建停車場的車輛;
(四)舉辦大型公益性活動期間,在公安部門確定的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的車輛。
(五)車輛進入停車設施,免費停車時限應不少于30分鐘(含30分鐘,機械式立體停車場除外)。
第十三條 實行免費停放時限的停車場,應當配備計時裝置,自車輛進入停車場開始計算免費時限,自免費停放時限結束后開始計費。
第十四條 實行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停車管理需要,平衡周邊收費水平,可以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后,報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明示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間、監督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明碼標價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統一標準,規范設置。
第十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應使用合法票據,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不按照規定收取費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資金,應當??顚S?,用于支持發展公共交通及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政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收費,按照《泗洪縣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區范圍以外各鄉鎮(街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城管局在各自權限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每年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評估,保持不高于周邊城市)?!蛾P于印發〈泗洪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洪價〔2014〕61號)同時廢止。
附件:
泗洪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最高限價(一)
|
停車場類型 |
車輛類型 |
計次收費 (元/次) |
計時收費 (分階段累計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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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天 |
夜間 |
白天 (元/小時) |
夜間 (元/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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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停車場 |
小型車 |
6 |
3 |
2 |
1 |
|
大中型車 |
9 |
6 |
3 |
2 |
|
|
室外停車場 |
小型車 |
9 |
6 |
3 |
2 |
|
大中型車 |
12 |
9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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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縣城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最高限價(二)
|
停車場類型 |
車輛類型 |
計次收費(元/次) |
計時收費(分階段累計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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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天 |
夜間 |
白天(元/小時) |
夜間 (元/小時) |
|||
|
首小時 |
首小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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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車泊位 |
小型車 |
— |
— |
3 |
4 |
2 |
|
大中型車 |
— |
— |
4 |
5 |
3 |
|
|
摩托車 |
1 |
— |
||||
備注:白天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停車時間收費;夜間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停車時間收費;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按照每個時段的收費標準累計收費。機動車車型分類:小型車7座以下(含7座)客車;2.5噸以下(含2.5噸)的小貨車;手扶拖拉機、三輪摩托車、農用三輪車。中型車8座至31座客車、2.5噸以上至4噸(含4噸)的貨車及拖拉機、裝載機。大型車32座及以上的客車;4噸以上的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