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
洪政規發〔20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泗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經縣政府十八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泗洪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泗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人社函〔2022〕85號)、《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宿政規〔2023〕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征收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當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村民小組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循“集體協商、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權益”的原則依法商定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七個工作日后,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安置人員名單在土地征收批準后不得更換。
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先籌后征、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保障適度、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縣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審計、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征地報批前,縣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安置人員和保障對象名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財政部門出具征地批次(項目)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情況證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比對保障對象的參保情況,審核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縣財政部門將預存的用于抵繳的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縣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同步將公告內容告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社會保障資金到賬情況,根據報審材料確定的保障對象名單,做好被征地農民參保確認、個人分賬戶建立、記賬與管理、保費代繳退返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與被征地農民簽訂社會保障協議,作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組成部分,協議內容應當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將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
第七條 按照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實行統一業務政策和經辦規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醫療保障、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數據共享校核機制,推動部門間信息系統對接互通。
第二章 安置人員名單產生
第八條 安置人員名單產生應結合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延包人員確權系統中成員數據庫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確定,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保障)的人員不得再次列入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征地報批、批準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退職并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等不列入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不能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定期遺屬撫恤金)重復享受。
第九條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本村(居)安置人員產生的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鄉鎮(街道)被征地農民政策培訓、業務指導、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審核等工作的責任主體。
第三章 社會保障費用籌集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引導保障對象作出有利選擇,書面確認將安置補助費以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規定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地區分類,確定本縣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
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80%。
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單獨安排每個征地批次(項目)的社會保障費用。
實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預存制度。申請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縣財政部門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入縣財政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征地報批時,縣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進行審核,有關單位、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要求提供相關有效資料、憑證。
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省人民政府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由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的,社會保障費用應當據實結算。社會保障費用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補足。
征收土地申請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
第四章 社會保障方式
第十六條 保障對象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或者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依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形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制定文件執行。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記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為其逐期代繳保費。
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將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首次領取待遇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障對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個人分賬戶已無余額的,由其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
第二十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后一次性退返個人分賬戶余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將個人分賬戶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