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關于公布泗洪縣行政規范性文件
清理結果的通知
洪政規發〔202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第158號令)《市司法局 市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的工作安排〉的通知》(宿司〔2024〕5號)等要求,我縣組織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2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或含行政規范性內容的文件,以下簡稱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經縣政府十八屆三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8件,修改2件,廢止2件(具體目錄見附件)。
二、列入廢止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后續管理工作。
三、列入修改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責任部門應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繼續有效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 應予修改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 決定廢止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泗洪縣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繼續有效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責任部門 |
|
1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 |
洪規發〔2014〕2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2 |
泗洪縣人民政府 關于在城區禁止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通行及取締其非法運營的通告 |
洪政發〔2016〕15號 |
公安局 |
|
3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的通告 |
洪政發〔2016〕46號 |
水利局 |
|
4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的通知 |
洪政發〔2016〕47號 |
水利局 |
|
5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封湖封河禁漁的通告 |
洪政發〔2017〕33號 |
現代漁業產業園區 |
|
6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的通告 |
洪政發〔2017〕76號 |
生態環境局 |
|
7 |
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低收入農戶子女扶貧助學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洪政發〔2018〕137號 |
教育局 |
|
8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的通知 |
洪政發〔2019〕88號 |
生態環境局 |
|
9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成果的公告 |
洪政發〔2020〕12號 |
水利局 |
|
10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0〕1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1 |
縣政府關于印發 泗洪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1〕1號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12 |
泗洪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泗洪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2〕1號 |
農業農村局 |
|
13 |
縣政府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3〕1號 |
司法局 |
|
14 |
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3〕2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15 |
泗洪縣人民政府 關于明確《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泗洪縣實施范圍的通告 |
洪政規發〔2023〕3號 |
城市管理局 |
|
16 |
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3〕4號 |
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局 |
|
17 |
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3〕5號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
18 |
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
洪政規發〔2024〕1號 |
公安局 |
附件2
應予修改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責任部門 |
|
1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河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洪政發〔2019〕17號 |
水利局 |
|
2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洪政發〔2017〕27號 |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附件3
決定廢止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責任部門 |
|
1 |
縣政府關于印發泗洪縣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
洪政發〔2014〕67號 |
民政局 |
|
2 |
泗洪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縣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見 |
洪政發〔2016〕16號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